无锡市惠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2025〕005号
发布时间:2025-09-28 14:4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无锡市惠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2025〕00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1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天长市常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天长市常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仁和集镇洼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92650073J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有关问题线索,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5年3月17日天长市常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公司”)参与“洛社实验初级中学实验室及相关专用教室设备添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206-JZCG-G2025-0004)的投标,并中标该项目。2025年4月1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投诉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经调查,本机关认定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并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1、认定本项目中标无效;2、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5年7月7日,再次对天长公司询问,天长公司已知悉其行为涉及违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及《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按中标价格的千分之九罚款51658.51元。
以上款项上缴国库。
无锡市惠山区财政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