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06-23 14:4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涉企检查事项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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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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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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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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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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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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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要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合格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委托代理程序、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评审组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工作指引。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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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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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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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要点。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情况;会计核算符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执业道德情况。
2.合格标准。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工作指引。按照会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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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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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财政部统一部署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协会和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二)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专项检查;(三)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情况;(四)检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履行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五)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检查情况予以抽查。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财政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二)办理备案情况; (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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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要点。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情况、执业质量情况。
2.合格标准。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需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控执业风险。
3.工作指引。按照资产评估行业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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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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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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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要点。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对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
2.合格标准。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3.工作指引。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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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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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六条第三款:“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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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要点。代理记账机构承诺内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
2.合格标准。代理记账机构符合设立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工作。
3.工作指引。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等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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