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06 11:13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稿提出,境外会计组织拟设代表机构业务活动领域为国际会计、社会审计理论研究、交流与合作,活动地域仅限于一个省份的,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活动地域涉及多个省份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境外会计组织应自财政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拟设代表机构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我们起草了《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 刘正阳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4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附件:1. 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 《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