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热点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4-07-17 15:27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一、什么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所发生的涉及有形或无形资产转让、劳务及其他服务、借贷、租赁等各种交易的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转让定价是企业集团业务全球化的必然现象,是一个“中性”概念,涉及集团内控、资源分配与全球化策略。
二、什么是独立交易原则?
虽然每个税务管辖区都有自己的一套独特的转让定价合规准则,但是对于使用独立交易原则有一个基本的共识。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关联交易的对价需符合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水平。即需要基于市场价格来设定关联交易价格,或设立与第三方交易相同的价格。
《 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指出,“两个关联公司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那些独立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产生的利润本应该归属于其中某一企业,但是由于这些交易情况该某一企业并未取得的利润,纳税调整时应该计入该某一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指出,“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跨国公司和各国税务机关处理国际交易中由于转让定价而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准则,为OECD国家普遍接受。
三、“走出去”企业海外运营模式筹划时需要考量哪些内容?
海外运营架构中,转让定价的考量点应包括:(1) 集团海外业务的价值链分析和价值贡献因素识别;(2)以海外运营平台为中心的业务和交易链规划的可行性和风险评估;(3)综合业务需求,进行海外运营中心的实质性搭建;(4)海外研发活动的布局以及对于价值链的影响;(5)设计关联交易路径和关联交易形式(包括货物购销、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6)分析和确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安排;(7)需同时关注海外当地以及中国的转让定价风险考量,从而兼顾税收有效性以及在各国的风险程度;(8)关联交易的实施以及调整机制。
四、什么是ODI备案/核准?
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境内机构投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时,无论是新设公司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涉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取得境外公司所有权、控制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就得去发改委和商务部进行备案、核准。
ODI许可备案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行业、国家等因素,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一般来说,非重大投资额或者非敏感性投资适用备案制,对于敏感行业、敏感地区以及超过一定投资额的,则需要发改委和商务部进行核准。对于大多数企业的境外投资来讲,主要涉及的是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五、境外投资(ODI)备案审批流程有哪些?
境外投资(ODI)备案涉及商务部、发改委和外汇局三个部门。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外汇管理局备案:在取得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批准后,向所在地银行提交资料进行对外投资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之后可以在银行办理对外投资汇出手续。
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同时启动、分别报送。
(一)发改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申报,备案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项目中方投资额等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备案主体: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备案程序: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相关文件。备案表及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或者要求补正。备案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商务部。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提交以下材料(PDF电子版),包括:1、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2、营业执照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7、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按照要求填报备案表并上传电子材料后保存提交,状态显示“待地市级受理”即说明上报成功。
(三)外管局。企业在分别取得商务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再通过所在地银行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之后汇出资金投向境外实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实施间接监管。
各大银行在办理ODI外汇登记时所需资料可能存在不同,但大体包括如下几方面,具体根据公司开户行办理ODI外汇登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境内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什么是ODI监管制度体系?
当前中国ODI领域尚无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而是形成了以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外汇局”)三部门为主体、由多项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框架的一套监管体系。监管主体方面,横向上,商务与发改委主要负责ODI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外汇局负责ODI项目相关外汇监管;纵向上,国家及地方各层级监管部门根据企业性质和ODI属性的不同进行分工监管,监管主体可能存在地域差异。
七、ODI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加强项目审查
根据2018年3月起施行的11号令以及发改委2021年7月发布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落入中国政府监管范围的ODI项目相当广泛。11号令第2条将监管视域下的ODI定义为 “中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该定义下的各个要件均具有宽泛的外延。1、“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ODI同样需要按照11号令履行有关手续;2、“境外”: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或者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均参照11号令执行;3、“控制”: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4、“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5、“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逐层追溯,穿透至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境外企业;6、“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情形。
(二)实施分类管理
商务部3号令和发改委11号令均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对ODI实施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管理方式。其中,敏感性是判断项目适用核准制还是备案制的主要标准。就商务部审查而言,3号令第6条规定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敏感国家和地区指与中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或商务部另行公布名单上的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指涉及出口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与商务部审查的要求相比,发改委11号令的审查分类标准更加详细。首先,11号令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定义为敏感类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与我国未建交的、发生战争、内乱的、中国在国际条约下有义务限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则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根据法律法规政策需要限制境外投资的行业,并由发改委发布敏感行业目录。其次,11号令与3号令相比增加了“直接/间接”和投资额大小两项分类标准。11号令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开展的敏感类项目一律核准管理,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而投资主体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不落入核准/备案制范围。根据11号令第42条,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而投资金额3亿美元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根据我们的相关经验,需要商务部及发改委审核,但无需进行核准/备案。
(三)强化信息披露
监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更为详尽的投资信息,以确保ODI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持续性。根据发改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办理发改委手续需要披露的信息较为繁多,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主体近两年主要业务情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投资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两年的信用情况;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ODI的情况下,路径上所有境外企业的股权结构,包括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须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投资协议;项目投融资方案,包括中外各方出资金额和股比、出资形式、合资合作方式、资金来源等。此外,ODI项目审批通过后及进行过程中,境内投资主体还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向为其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审查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并通报商务部统一汇总;若发生违规情况,各部门有权联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醒、约谈、通报、将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处罚措施。
(四)限制非理性投资
2017年8月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定义了一批“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ODI类型,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6大类。
(五)规范资金出境
ODI外汇监管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确保资金出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投资主体获得商务部门或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后,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并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外汇局有权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八、什么是存量权益登记?
境外投资企业(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含)前,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被确定参加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样本企业,还应按季度报送存量权益数据。多个境内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的,应确定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最多的原则上为申报责任主体。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外汇局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内容进行抽查。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申报以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境内投资主体,外汇局按相关程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管控,并依法进行处理。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九、ODI备案后,资金需要一次性汇出吗?
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均为两年,批准限额内资金可在有效期内分批出境。
(以上内容来源于市财政局首次“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政策咨询服务活动专家授课,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