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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4]第7号

时间:2024-06-13 09:42 [ ] 浏览次数: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200-BJJZ-G2024-0001

二、项目名称:无锡市军地协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五军防务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新吴区国家软件园天鹅座B座2楼

被投诉人: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3号楼

被投诉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绣溪道59号交大创意园21号楼3楼

相关供应商:无锡市科技装备业商会

地址:无锡市国家软件园天鹅座D座202-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2、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下,未停止评审活动。程序违规情况下的评审结果应当无效。3、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设定与本项目特点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损害了其他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4、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多处存在违规行为。5、采购人针对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在既不核实又不让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的情况下,回复函答非所问。不尊重事实,没有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作风,更没有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应责令进行整改并通报。投诉请求:1、取消不合格中标人的中标资格。2、对评标委员会存在的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应当终止评审而未终止的情形,评审结果无效外,对评标委员会不作为作出相应处理。3、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4、根据项目特点和项目实际,责令采购人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5、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就质疑事项答复,应当按照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处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上述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无锡市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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