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时间:2024-02-29 14:44 来源: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26/2024-00165
- 发文日期
- 2024-02-29
- 公开日期
- 2024-02-29
- 文件编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 公开时限
- 定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2024-01-01至2027-12-31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收费,资金,技术,医疗,防疫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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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现将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特此公告。
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2021年3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现就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