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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8-10 16:04    来源: 无锡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26/2022-00406
发文日期
2022-08-10
公开日期
2022-08-10
文件编号
锡财购罚决〔2022〕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制度,公司,财务,政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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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熙宇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无锡市财政局文件

  锡财购罚决〔2022〕3号

  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苏熙宇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苏熙宇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MT2A57D),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西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黄善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本机关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2年1月29日,你单位参加了无锡市委党校“办公教学类家具采购”(编号:XCGZX2021-0132Y)A标段项目的投标,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编号为GJ202200119检验报告。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函证该检验报告与留档报告不一致,因此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为GJ202200119检验报告是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你单位投标文件、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查询结果通知单》、本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2022年8月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锡财购罚告〔2022〕第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事实与理由,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按照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384000元的千分之五予以罚款2692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任一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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