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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1日 11:23     修改时间:2022年01月21日 11: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继续教育的政策依据及对象

  根据《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同时,根据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的通知,从2018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完成1个公共科目的培训考核(持初、中、高级证书的会计人员)。

  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

  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的通知(锡人发[2018]27

  联系方式:81822359(财政)

  82419275(人社)

  失效日期:新政发布后失效

 

  继续教育每年度需要完成多少学分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3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

  联系方式:81822359

  失效日期:新政发布后失效

 

  继续教育减免具体有哪几种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减免事项如下: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课程、学时并考试合格即为完成90学分。

  ()参加其它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凡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会计类等考试,每通过一科(门)考试,折算为90学分;凡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位学历考试的,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2、凡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无锡市财政会计学会、无锡市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凡参加市级以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凡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其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6、凡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7、凡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8、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情况。

  凡参加其它形式继续教育未满90学分的,仍须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凡符合“学分管理”中第二项12345678条款的会计人员,可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个人内账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对应区所属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即为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学分减免截止时间130日止,逾期不再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

  联系方式:81822359

  失效日期:新政发布后失效

 

  如何办理年度继续教育减免

  登录江苏政务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个人注册并审核通过的账户,在继续教育减免模块上传减免证明材料,如成绩单、合格证等,然后选择工作地所对应的市(县)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一门以上的人员,不需要办理任何减免手续,会计管理部门会在年底前集中办理相关手续,会计人员可在信息采集系统个人账户中查看)。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

  联系方式:81822359

  失效日期:新政发布后失效

 

  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没完成怎么办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规定,可以补继续教育!请登录无锡财政官网,打开无锡会计管理”页面,下方有4家培训机构,分别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华夏金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奥时代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

  请选择其中一家培训机构,按照要求注册、选择培训年度、交费等流程完成学习课时并考试合格即可(合格分为60分)。

  依据: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联系方式:81822359

  失效日期:新政发布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