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1-07 16:04 来源: 无锡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26/2022-00002
- 发文日期
- 2022-01-07
- 公开日期
- 2022-01-07
- 文件编号
- 锡财购罚决〔2022〕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体裁
- 决定
- 关键词
- 制度,公司,财务,政采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唐宁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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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财购罚决〔2022〕1号
江苏唐宁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苏唐宁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L1858H),住所:江阴市镇澄路14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本机关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1年7月30日,你公司参加了“无锡市公安局辅助人员服装服饰采购项目”(编号:SZCGWX2021-052)的投标并中标。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下列7份同类产品业绩的证明材料:(1)“常州市公安局特警服装采购项目”合同及中标通知书;(2)“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辅警服装采购项目”合同及中标通知书;(3)“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辅警服装采购项目”合同及中标通知书;(4)“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采购辅警服装项目”合同及中标通知书;(5)“广东省公安厅特勤局执勤马甲采购项目”合同及中标通知书;(6)“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服装项目”合同(无中标通知书);(7)“江苏省公安厅2020年度被装采购项目”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依据有关反馈信息和书面佐证材料,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第(1)、(2)、(3)、(4)份同类产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确系伪造材料。
上述事实,有常州市公安局警务保障中心《情况说明》、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相关信息核实情况的说明函》、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回复材料、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回复材料、本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2021年12月3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锡财购罚告〔2021〕第0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事实与理由,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照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429950元的千分之五予以罚款7149.75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市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