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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政府采购领域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1-08-06 11:29 [ ] 浏览次数:

锡财购函〔2021〕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为有效保障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现就近阶段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省、市疫情防控要求,重点关注“无锡发布”、“无锡疾控”等微信公众号,及时根据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通告要求,动态调整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中的疫情防控管理措施。

  二、加强活动现场管理。

  目前,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已具备了“不见面”开评标功能,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实施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确须线下开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现场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人数,全程佩戴口罩,压缩时间,座位保持安全间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委派人数为1人、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服从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三、强化参与人员防护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逢进必检”的原则,落实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检查等举措。凡进入活动(开评标)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口罩并出示“苏康码”与“行程码”(实时查验图,截图无效),采取“测温+扫码”进,“扫码”出。“苏康码”、“行程码”为绿码,可进场;“苏康码”、“行程码”为绿码,但行程中有涉及中高风险地区的(加*标注地区),应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进场;“苏康码”验证结果为黄色或红色、体温≥37.3℃的,严禁进场并上报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社区与同级财政部门。

  四、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采购活动进行中遇疫情相关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市(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市(县)、区财政局遵照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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