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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5-18 13:32    来源: 无锡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26/2020-00059
发文日期
2020-05-15
公开日期
2020-05-18
文件编号
锡财购罚决〔2020〕1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管理,政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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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虞志江:

  当事人:虞志江(身份证号码:3202********1212),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扬名镇清二村虞湾里 64 号。

  经查:你在参加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项目(采购编号:XCGZX2019-0034)评审活动中,在知道本人持有股份的无锡中房物业楼宇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情况下,仍没有提出回避, 参加评审工作并担任评审组长。评审结束后,获得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支付的评审费400元。上述事实,有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项目集中采购情况的说明》、本项目招投标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020年5月9日,本机关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事实与理由,并告知你有听证的权利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与供应商无锡中房物业楼宇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但未提出回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鉴于你在本项目评审中,能够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和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整;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禁止你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20400元整缴到市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

  2020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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