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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2-15 10:42    来源: 无锡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26/2019-00019
发文日期
2019-02-02
公开日期
2019-02-15
文件编号
锡财购罚决〔2019〕第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管理,政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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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无锡胜港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无锡胜港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798175850),地址: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四路28号。

  经查:你公司在(1)2017年5月11日公开招标的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组合家具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CGZX2017-0132)、(2)2017年5月23日公开招标的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教育文体局办公家具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CGZX2017-0154)、(3)2017年6月8日公开招标的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教育文体局办公家具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CGZX2017-0192)、(4)2018年2月22日公开招标的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家具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CGZX2018-0040)、(5)2018年5月17日公开招标的无锡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家具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CGZX2018-0107)共5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中,均提供了虚假的“无锡市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

  上述5个项目采购金额总计8783945元人民币(下同),你公司(1)、(3)、(4)、(5)4个项目中标;(1)、(3)、(4)3个中标项目已履行完毕,其中项目(3)违法所得额为34122.85元,项目(4)违法所得额为14632.92元,违法所得额共计48755.77元;项目(5)尚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政府采购调查取证记录表》、市工商局《关于无锡胜港家具有限公司市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的说明》、《关于无锡胜港家具有限公司市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询证复函》、询问笔录、利润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你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23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财购罚告〔2018〕第0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事实与理由,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本机关举行听证,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应你公司要求,2018年12月28日,本机关在市民中心行政复议听证室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本机关案件调查人员陈述了你公司违法的事实、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进行了举证。你公司承认了违法的事实,并对行政处罚建议中的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没有异议,但为了企业的生存发展,希望减轻“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如下:1、本公司在参与的5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虚构的“无锡市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在评分标准中分值占比微小,不是招投标入围的必备条件,且本公司并非每次都中标,说明该证书并非中标的决定性因素,受本公司委托制作投标书的公司并未告知本公司这一事项,本公司管理制度不规范,疏于检查,本公司在这次违法行为中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观故意;2、政府招投标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产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本公司中标项目,采购单位未对本公司提供的产品提出过质量投诉的要求,本公司本次违法行为未产生严重的后果,或者说产生的后果比较轻微。

  本机关认为,对你公司自2017年至2018年期间的5次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且5个项目采购金额总计8783945元,属于《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涉案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你公司在本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连续三次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均不相同,提供的会计姓名与手机号码又不一致,具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拒绝、阻挠、妨碍财政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陈述有关情况或者作虚假陈述”的情形。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几点申辩理由不是减轻或从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鉴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5个项目总采购金额8783945元的千分之八予以罚款70271.56元;

  2、没收违法所得48755.77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任一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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