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属学校建设项目暂定价材料设备进行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锡财购[2009]1号)
发布时间:2009-08-21 00:0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市学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中心直属学校建设项目中以暂定价形式进入工程招标的材料、设备采购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暂定价材料、设备采购按以下原则性意见实施:
一、暂定价材料、设备政府采购工作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全程管理下开展。
二、根据无锡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凡暂定价超过30万元的材料设备必须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对纳入总包工程招标范围、暂定价在30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可由你中心和建设单位自行进行比价招标或者看样定价。
三、按照锡政办发[2008]291号文件精神,暂定价材料、设备政府采购可委托无锡市境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你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邀请监察机关进行现场监督)的监督下,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暂定价材料、设备采购在不指定供应商的前提下,可按暂定价指定相应价格的品牌,原则上应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单一来源的材料设备采购除外)。
五、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原则上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按随机方式抽取组建,采购人可派一名代表参加;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招标(采购)、中标(成交)公告;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供应商、采购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等供需各方共同签字);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六、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审核项目竣工决算时,依据材料、设备的政府采购合同等,对项目造价进行审核认定。采购人未按上述意见要求执行的,财政部门及其授权拨款单位不予拨付资金。
七、其他未尽事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你中心再进行具体协商和细化明确。
无锡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