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5 13:1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苏财规〔202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收费行为。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收取电子化采购文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书费、资料费、报名费等,不得在线上发布采购公告又要求供应商到现场交费获取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将应当由采购人支付的劳务报酬转嫁给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垫付、代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将评审劳务报酬与代理费用打包在委托代理协议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代表及其他现场工作人员发放劳务报酬,严禁向供应商转嫁其他费用。
二、推广使用省服务类网上商城。为进一步加强集采目录之外分散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项目采购活动管理,规范小额零星服务类项目采购行为,提升采购效率、畅通采购渠道、提高采购效益、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品目目录内的小额零星服务项目原则上全部从服务商城采购,各市(县)区应加快推广使用省服务类网上商城,实现服务类采购线上全流程管理。
无锡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