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3 14:0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开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含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采购文件售卖费等,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苏财规〔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省政府采购实践中相关费用收取、支付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费用转嫁现象依然存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规定“代理费用可由采购人支付,也可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在实际执行中,绝大多数项目代理费用均由供应商支付,且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示投标报价包含代理费,仅在中标公告中告知代理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造成了代理费的实质性转嫁。另一方面本应由采购人承担的专家评审费也被一并摊派至中标供应商支付。二是违规售卖采购文件屡禁不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部分代理机构借机利用政策模糊空间,违规高价销售纸质采购文件。
二、涉及的费用类型及具体规定内容
一是代理服务费。《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代理费用的支付主体本质上为采购人,并且鼓励采购人直接支付的方式。采购人要求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且应在采购文件中说明原因并明示代理费收取方式、标准及确立标准的依据。采购文件中未明示上述内容的,不得在中标文件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代为支付代理费。
二是评审专家费。《通知》进一步强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的支付主体为采购人,严禁将专家评审费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费按评审专家属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三是采购文件售卖费。《通知》明确政府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制作(仅指印刷、纸张、装订等)、邮寄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电子采购文件应免费提供。
三、其他规定内容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