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2026〕003号
发布时间:2026-03-27 09:5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1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新方向家具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新方向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太湖东大道1099-1820
法定代表人:郭天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B2FC8P
二、基本情况
2025年8月8日无锡市惠山区纪委监委向我局提供《关于群众反映江苏省锡山高级中学锡西分校家具采购项目相关问题线索的移送函》,经调查,江苏新方向家具有限公司并非拟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但在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有货物的制造商均为“江苏新方向家具有限公司”,即声明货物是由其公司制造,提供了不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以此通过了资格审查,已构成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及《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按中标价格的千分之五罚款13209元。
以上款项上缴国库。
无锡市惠山区财政局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