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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纸质资料的扫描件是否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3日 12:59     修改时间:2026年02月13日 12:5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请问针对这一条规定应该如何解读,我司仓库的入库单、出库单、领料单、送货单等,均为纸质单据,是否可以扫描作为电子资料保存,不保存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的扫描件是否符合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有劳解答,谢谢

  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在电子系统中生成、通过电子媒介传输、在电子环境下存储的会计凭证。单位从外部获取的纸质会计凭证,以扫描件进行会计处理的,仍需保留纸质原件。单位从外部获取的以及内部生成的电子会计凭证,符合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

  因此,入库单等纸质单据扫描件不符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的要求,仍需保留纸质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