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0 10: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支持本国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采购人应高度重视本国产品采购政策,在编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并落实本国产品采购政策要求。
二、各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明确本国产品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具体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本国产品认定标准,适用范围,评审优惠政策,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并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三、各投标人需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特别是关于本国产品采购的政策条款。如所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填写并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评审专家应认真学习并准确把握国办发〔2025〕34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提交的关于本国产品的声明及材料认真审查,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五、“苏采云”系统近期将进行功能改造升级,功能改造内容将涉及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制作、专家评审、结果公告发布等环节,相关系统操作详见附件。系统升级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22:00至2026年1月1日2:00,届时“苏采云”系统将暂停开评标功能。
请各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前调整项目安排,避免停止服务期间开评标活动,同时,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处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