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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31号)

发布时间:2025-12-22 09:4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一、项目编号:JSZC-320211-JLYX-G2025-0044

 

二、项目名称:无锡市第二中医医院钬激光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禹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南宁东路715号万达茂中心1幢办3316、3317、3318室
被投诉人1:无锡市嘉朗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建筑西路599-4(4号楼)八楼803室
被投诉人2:无锡市第二中医医院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信成道39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本机关。投诉事项为:1.投诉人认为,项目招标要求“用于泌尿外科腔内碎石(肾结石、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前列腺/膀胱病变组织汽化和凝固等手术。”属于采购需求中第一条项目概况,是最基本的招标要求也是最核心的招标要求,中标设备HZ-B临床应用只能用于内窥镜下治疗泌尿系碎石,不能开展前列腺/膀胱病变组织汽化和凝固等手术,没有完全响应本次招标要求,也不符合采购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
2.中标设备HZ-B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上显示HZ-B为双路激光器,不符合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中要求,“3.激光器路数:≥3路”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
3.中标设备HZ-B技术参数与投诉人举证资料中的技术参数完全不同,且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上没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该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涉嫌伪造。

投诉请求:1.查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上虚假应标的事实。 
2.申请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协助,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被投诉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技术参数。 
3.一经查实予以废标并按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经审查,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