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列报货币——对〈国际会计准则 第21号〉的修订》
发布时间:2025-11-20 14:14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2025年11月1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了《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列报货币——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的修订》,生效日期为2027年1月1日,允许企业提前采用。
一、有关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主要规定了企业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等会计处理,但是对于企业(或其境外经营)的功能货币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但其列报货币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的情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未明确规定,考虑到该问题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普遍存在,且可能对有些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向理事会提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为此,理事会于2024年7月发布《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列报货币(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进行修订,旨在提升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列报的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减少与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有关的会计实务多样性,为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制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会计处理规定。其中,功能货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是企业日常记账时采用的货币;列报货币是指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时采用的货币。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考虑到在恶性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下,货币购买力极速下降,如果按照历史汇率折算收益和费用(包括比较信息),无法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因此本次修订要求企业在将非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功能货币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列报货币时,财务报表的折算汇率应当为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折算方法。
当企业的列报货币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但其功能货币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时,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相关项目(即资产、负债、权益项目以及收益和费用项目)及其比较信息应当以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进行折算。
当企业的列报货币不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且其功能货币仍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时,企业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而应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及其比较信息以相应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进行折算,利润表中的收益、费用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及其比较信息以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同时,本次修订针对境外经营财务报表折算提供了例外规定,当企业的功能货币和列报货币均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时,对于功能货币是非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的境外经营,企业对相应比较信息的折算不应采用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而是应当采用一般物价指数进行重述。
(二)关于披露要求。
企业适用上述修订的折算方法时,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所有金额(即资产、负债、权益项目以及收益和费用项目及其比较信息),或者境外经营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所有金额,已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进行折算这一事实。(2)境外经营的财务信息摘要,并注明其比较信息是基于一般物价指数编制的,以帮助报表使用者评估境外经营对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企业不再适用修订的折算方法时,应当披露其列报货币已不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这一事实。
(三)关于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要求。
本次修订并未对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提供披露豁免,其应当与其他会计主体保持一致,根据“(二)关于披露要求”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四)关于衔接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适用本次修订。但是,企业和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均无需披露当期及各个列报前期受影响的财务报表单列项目以及基本的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同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报表折算的例外规定,企业可以在首次执行本次修订的年度报告期的期初采用未来适用法,从而避免了企业为重述比较信息而重新执行复杂的合并程序,以降低新修订准则的实施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