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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4 14:3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各市、县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二、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省财政厅不再组织实施省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

  三、会议定点场所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地区内会议定点场所数量较少、布局不合理的,可适当放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要求。

  四、未被确定为会议定点场所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可以向全省党政机关实行会议场所资源共享,会议费标准严格按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市县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签订协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维护好价格等相关信息。

  六、对于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调整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在变更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省财政厅。

  七、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的各项规定,做好有关保密工作,履约情况作为下一轮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投标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督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会议定点场所服务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八、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行〔2016〕8号)同时废止,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25年4月30日

 

附件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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