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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8号)

时间:2024-10-30 16:12 [ ] 浏览次数: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合肥皇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528号彩虹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杨乾友

被投诉人1: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君 镇长

被投诉人2:江苏钧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503号无锡传感设备产业园1号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华高明 执行董事

相关供应商:江苏圣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惠山区华清创意园49-601 

法定代表人:乔乐阵 执行董事

二、基本情况

南师大滨湖实验学校九龙湾分校专用教室教学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211-JHCG-G2024-0004)于2024年7月1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合肥皇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皇觅”)于2024年8月19日向被投诉人2江苏钧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钧华”)提出质疑,江苏钧华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答复。

投诉人合肥皇觅因对被投诉人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3日收到投诉书,经依法审查,投诉书不符合规定。本机关于9月4日向投诉人发出了《补正通知》。2024年9月1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的补正资料。本机关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现经调查取证,该投诉已作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江苏圣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岛式插座”、“智能控制屏”等产品的制造商并无生产资质。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1、请求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2、请求无锡市滨湖财政局认定江苏圣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其中标资格;3、请求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要求中标供应商江苏圣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该产品的样品,并核实该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

四、审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审查后,调取了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询问了相关当事人。

本机关查明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供应商的生产资质没有作出要求,也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是产品制造商。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政府采购应当平等保护所有供应商,应当促进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针对企业“生产资质”,现行法律、法规并无规定。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未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需要具备“生产资质”,也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是产品制造商。现行政府采购政策对于需要提供认证证书或标志的产品仅限于节能、环保和信息安全领域,对于其他领域的产品,均未要求提供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案涉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产品的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于工业产品的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监管,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需要强制认证的产品没有合法认证证书的,采购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通过民事手段维权,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但是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不影响案涉政府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2、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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