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12-02 11:23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市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项目功能决定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2)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如果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果的,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3)因为产品或者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或者实施,其他供应商无法提供或者实施。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具有可预见性,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紧急的,不适用该项规定。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用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第二种情形,需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及专家论证;采用第三种情形的,需提供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等证明材料,由主管预算单位审批,采购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情形的,需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的管理,建立岗位分离监督,内部流程制约机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应承担主体责任。
五、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应当加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资料管理,留档备查。
七、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明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相关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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