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10-24 14:45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市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92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贯彻执行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集中采购范围
我市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项目同时包含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和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且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采购品目以及会议服务、出租车客运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审计服务和印刷服务品目执行现行定点采购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类小额零星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范围,应按网上商城有关规定执行采购。
二、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市本级50万元,县(市)区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框架协议、网上商城、现行的定点采购协议除外),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经省财政厅备案,市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为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对应部门集中采购品目详见附件2。
四、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电子化采购
我市采购人应根据品目类别和预算金额,通过“无锡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施政府采购。
(一)框架协议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实施框架协议的采购品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中确定的方式,在系统内进行二阶段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适用情形,采购人确需实施框架协议的,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需求调查,在系统内编制《框架协议采购方案》,送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按《办法》规定流程在系统内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二)网上商城采购
采购人可在网上商城中进行网上直购(无需申报采购计划),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或通过其他采购渠道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自行采购。
(三)项目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通过系统在线实施项目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采购文件编制审核、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审组织、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各环节、全流程均应在系统内进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相关政策如需调整修改的,将另行通知。
附件: 1.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92号)
无锡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0日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