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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时间:2022-07-06 17:04 [ ] 浏览次数:

市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提升财政政策助企纾困效能,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2〕4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各采购人应当站在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稳住经济大盘的政治高度,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给予足够重视,在政府采购各环节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各采购人应当在全面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各项 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扩大预留中小企业项目范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 万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 采购人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22 年下半年超过 400 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要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 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合同 份额占比符合相关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 4%—6%。
    (三)推进“政采贷”线上合同融资。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政采贷”融资申请的,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锡财购〔2022〕7 号)文件要求,做好合同公告、回款账户锁定等相关工作。
    (四)提升政府采购合同款项支付效率。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5 日内确保将资金支 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交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五)规范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统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无锡市政府采购交易 管理一体化系统内,根据系统引导,在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采购委托、生成项目、文件编制、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告、合同支付等环节,依照相关文件要求,明确专门面向、预留份额、价格评审扣除优惠、预付款比例以及合同支付相关事项,确保系统汇总生成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数据,便于采购人进行年度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三、推进政府采购工程政策落实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各级有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公开执行情况等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措施融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标准文本和评标制度之中,依法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中的市场份额。
    四、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已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纳入财税高质量发展政府采购管理考核内容,市级各采购人要明确工作责任,高效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各项政策的落地落实。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2〕45 号)
 
 
无锡市财政局
202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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