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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时间:2022-07-05 11:16 [ ] 浏览次数: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提升财政政策助企纾困效能,发 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运用各项预留份额措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加大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力度,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要整体预留给中小企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独立承担的项目,要通过合理设置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将适宜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扩大预留中小企业项目范围。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22 年下半年,采购人要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级采购人要按要求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各设区市分网公开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三、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需求、项目标的、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项目的优惠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大力促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82 号),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政采贷”融资申请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依法按时在“苏采云”系统中录入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勾选“融资贷款”选项,并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账号维护等环节提供必要便利,持续降低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五、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政策落实。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严格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公开执行情况等政策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等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厅。
    六、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培训宣传和督促指导力度,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举措嵌入采购交易执行系统,实现自动生成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数据和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并将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确保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我厅将加大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在市县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考核中的占比,并会同省有关部门视情对各地、各部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唐志龙,联系电话:025-83633063,传真:025-83633057,电子邮箱:jszfcg@126.com。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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