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无锡政府采购网   

进入无锡市财政局网站

当前位置:专题专栏 » 政府采购 » 工作动态 »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2-01-25 15:17 [ ]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2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财  政  部

202215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