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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25 17:14 [ ] 浏览次数:

市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应在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中明确缴纳和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鼓励通过保函等方式收取。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及各种名目的评审费用。

  二、加强已收取保证金的管理

  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已收取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历年来留存在保证金执收单位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21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其他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三、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供应商应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人应当按照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验收。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将纳入诚信记录;对于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统一执行保证金管理规定,认真督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落实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评价,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按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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