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10 16:2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公 告
2021年第3号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 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 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2020年度一一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 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 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 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 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
〔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 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 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 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 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 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 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 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 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 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一一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 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 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 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 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