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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1 16:2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财税〔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精神,现将有 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经停港。

  本通知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 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 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在第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危险品不适用启运 港退税政策气

  二、 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 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的 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

  三、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二条执 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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