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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1-20 15:06 [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江阴、宜兴市支行,市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利用“互联网+政府采购精准对接市场主体需求,拓展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综合运用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财政管理措施,完善银企对接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引导和鼓励融机构扩大对企业的融资规模,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融资通道,促进金融与企业良性互动发展,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做好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和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开展规范融资,不参与具体融资活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金融机构、供应商等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银企自愿,风险共担。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以及贷款额度,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融资活动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及融资方式、干预金融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贷款。扎实做好风险防控,银企双方自行承担风险,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统一政策分级实施。各市(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和细化具体措施,稳妥、规范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业务融资模式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为其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市财政局依托无锡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政采贷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推进线上政采贷业务开展。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政银企合作线上融资业务。 

(二)参与主体及条件 

1.供应商。是指有融资需求的,且已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 

2.金融机构。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由其市级机构或法人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向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单位基本情况、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政采贷”系统对接情况、申请与承诺、政采贷产品及配套制度(包括具体方案、业务流程、贷款利率、融资优惠措施、风险控制措施等)。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快捷的专业服务。金融机构从受理中小微企业融资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2降低融资准入门槛。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金融机构应实行应贷尽贷,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 

3降低政采贷融资成本。对办理政采贷业务中标(成交)中小微企业执行优惠利率政策,融资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最近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并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市财政局对满足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信息,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区予以公布。

3.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主要业务流程

1.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上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在线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2.融资审核。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融资信息审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融资,做好预授信。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签订融资协议,确定融资成交信息并约定融资回款账户。 

3.账户约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融资账户有要求的,应与其进行约定,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融资金融机构名称及在该金融机构的约定账户。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供应商,需要变更合同账户的,应及时向采购单位及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采购单位及贷款银行确认后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在财政一体化系统合同中予以变更 

4.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与供应商达成融资意向,共同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等。供应商向金融机构发出提款申请时,金融机构对融资回款账户确认无误后,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5.贷款归还。参与融资的供应商完成履约验收任务后,采购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将资金支付到约定账户,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

四、明确职责

(一)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积极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平台,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开展融资业务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对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并将完成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做好政采贷业务的宣传推介、政策解读、信息共享等工作。

(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融资服务。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制定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及规范,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融资效率。加强贷后管理和现金流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四)采购单位。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融资业务,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对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的变更核准。

(五)供应商要真实、完整、准确地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审查所需相关材料,在符合金融机构风控要求,获得贷款后严格按贷款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时合同,严格按照按融资协议约定归还贷款。

(六)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在企业领购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主动宣传介绍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在采购文件中列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指引条款,明确告知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需要融资时可以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发展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宣传引导,统筹推进实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确保我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健康、稳妥、有效开展。

(二)加强责任追究。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融资,或无故不按时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解除融资协议。除按融资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金融机构在无锡政府采购网发布不实信息或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融资的,由人民银等相关部门视情况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资格。采购单位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的,由财政等相关部门视情况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三)加强宣传推广。在无锡政府采购网设立专区,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信息。组织开展银企座谈会、业务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向供应商普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知晓度。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让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惠及更多供应商。

 

    附件: 1. 政采贷线上业务流程.pdf

                     2. 无锡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docx

 

 


             无锡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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