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1 16:4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年第40号
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 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 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 增值税。
二、 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 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 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 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 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