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无锡政府采购网   

进入无锡市财政局网站

当前位置:专题专栏 » 政府采购 » 工作动态 » 正文

5大方面16项举措优化升级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时间:2020-09-29 16:58 [ ] 浏览次数:

  近日,无锡市财政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把政府采购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突破口,出台实施《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从5大方面16措,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无锡市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采购的换挡提速和优化升级

  一是进一步压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同时,政府采购合同应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是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交易流程。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交易、监管一体化要求,统筹考虑、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政府采购全市一张网建设,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电子化,以及全市范围内的数据共享、信息同步,努力实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省级政府采购系统及公共资源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切实提高采购效率。在完善电子卖场交易程序和环节的同时,根据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相关规定,规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活动,推行网上直采、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网上交易方式,提升采购效率及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同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其企业规模实行承诺制,由企业自行对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诚信确定自身企业规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其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资格审查和评审过程中无需提供证明其企业规模的其他材料。按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做好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

  三是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四是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明确采购人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在无锡政府采购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按年分季度公开具体采购意向(涉密信息除外),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增加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自2021年起,选择部分部门预算主管单位试点,2022年实现所有部门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网站及单位门户网站建设,定期维护网站栏目,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各类采购政策和采购项目信息。此外,落实政府网站信息谁发布、谁负责先审后发的要求,加强网站内容管理,杜绝空白栏目、严重错别字等问题。

  五是进一步促进采购信用融资提质增效。要求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融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架设银企合作桥梁,优化政采贷办理流程,扩大政采贷业务规模,拓宽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渠道,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切实解决其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此次出台措施是贯彻落实无锡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将有利于市构建更加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也将进一步增强市企业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履约能力,助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