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无锡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07-28 14:46 来源: 无锡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26/2020-00081
- 发文日期
- 2020-07-23
- 公开日期
- 2020-07-28
- 文件编号
- 锡财购〔2020〕 11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政采,专家,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规范无锡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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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规范无锡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用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审费发放。
二、评审费标准
(一)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时间半天500 元/人(含市内交通费),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 元/人。
(二)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含市内交通费),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三)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需要回避,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 元/人(含市内交通费);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可以参照本市机关差旅行费管理规定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其他事项
(一)评审费和住宿费用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支付。
(二)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费。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四)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地区参照市级标准,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标准,并报无锡市财政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无锡市财政局
2020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