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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无锡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07-24 14:54 [ ] 浏览次数:

各市(县)、 区财政局, 市级各预算单位,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管理,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 和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 48 号) 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规范无锡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用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 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及部门、 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审费发放。

 二、评审费标准
(一)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磋商项目: 评审时间半天 500 元/人( 含市内交通费), 超过半天的, 每超过 1 小时增加
100 元/人。

(二)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询价, 以及论证、 复审、 履约验收等项目:评审时间在 2 小时以内的,300 元/人(含市内交通费),超过 2 小时的, 每超过 1 小时增加 100 元/人。

(三)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需要回避, 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 元/人(含市内交通费); 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 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可以参照本市机关差旅行费管理规定考虑增加交通费、 住宿费等。

    三、其他事项
   (一)评审费和住宿费用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支付。

   (二)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费。
   (三)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
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四) 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各地区参照市级标准,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标准,并报无锡市财政局

备案。

  四、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专家评审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无锡市财政局
2020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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