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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政采验收和资金支付必须遵守这个新条例

时间:2020-07-20 14:13 [ ] 浏览次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采购人须抓紧学习,了解预算执行、资金支付以及验收方面的相关规定。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关于预算执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关于资金支付,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验收,《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十三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拖延检验、验收”“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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