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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府采购值得关注的事

时间:2020-06-23 09:39 [ ] 浏览次数:

住建部:6月起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重点共分为七个方面,分别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河南:7月1日起逐步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河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河南省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将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具体实施分为两步。第一阶段为开展试点阶段。从2020年7月1日起,在省级和郑州市、鹤壁市、新乡市市本级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试点。对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试点地方的各预算单位要不晚于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前30日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原则上市级预算单位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县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要不晚于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前30日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具备条件的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陕西:9月1日起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

陕西省财政厅日前结合该省实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小额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涉密项目除外)。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的定向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关于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步骤,今年选择部分省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试点单位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公开采购意向。

 


四川:400万元以下项目拟优先向中小企业采购

6月15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从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实行资格预审制度、合理确定报价方式、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合同管理履行等方面,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要求,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预审。在提供采购文件方面,资格预审文件、电子采购文件和集中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免费提供,鼓励社会代理机构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响应文件和电子响应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合理运用《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切实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且,该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注册地在民族自治州(县、乡)的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给予适当扶持。

 


宁夏:政府采购领域失信数据共享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该区党委组织部、网信办、编办、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总工会、海关、税务、人行等25家部门共同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措施细化清单和依据》(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一共细化了25项惩处措施。该《清单》把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经财政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暂停科技项目审批、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等。

《清单》通过政府采购领域失信数据共享,25家部门联动出招,将联合惩戒触角延伸到政府采购当事人工作的方方面面,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广东:农业保险服务招标周期不少于3年

广东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林业局近日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优化广东省农业保险政策制度与工作机制,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构建具有岭南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意见》提到要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机构招投标制度,规范各地招投标行为,兼顾竞争性和稳定性。合理设置招标周期,原则上一个招标周期不少于3年,引导保险机构在承保区域持续加大资源投入。除国家已确定承保机构的农业保险项目外,广东省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原则上以市为单位,根据采购额度,通过公开招投标、邀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承保机构。要科学设置险种分类,合理搭配,鼓励通过多险种“一揽子”招投标方式,做到愿保尽保。对招标周期内临时新增的险种,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选定已在本区域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甘肃: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八个部门联合近日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建建[20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企业能够提供保函的一律采用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已经以现金方式缴纳的上述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实施意见》指出,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工程保函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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