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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2 16:0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市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锡政发〔2020〕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除涉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情形外,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的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年度会计利润为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二)承担市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年度会计利润为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连续3年(含申请年度)会计利润为亏损,申请年度的会计利润亏损金额超过 50 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 10%,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度会计利润为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年度会计利润为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情形。

  存在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其他非税收入的纳税人,无锡市公共信用评价为C+级及以下的纳税人,以及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为D类的纳税人不得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二、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减免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再提供);

  (四)与申请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批准权限

  房产税困难减免由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无锡市本级财力纳税人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申请时限及审批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应于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区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房产税的减免申请;无锡市本级财力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房产税的减免申请。纳税人申请时应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市(县)、区税务机关核实完毕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公文形式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报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实情况以及减免税建议(包括符合条件情况、是否建议减免、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无锡市本级财力纳税人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实并将情况上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审批。

  房产税困难减免原则上按年审批,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5月31日之前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税务机关在收到相关批复材料后及时按程序办理

  五、监督管理

  (一)房产税困难减免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二)各级财税部门应加强对房产税困难减免的监督检查。对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款的,应撤销减免税决定、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财税部门规定采取即时核准等方式的房产税困难减免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无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承担。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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