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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0-02-25 15:10 [ ] 浏览次数:

锡财购告〔2020〕 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第11号)、《关于启用“锡康码”的通告》(第12号)和《关于全面使用“锡康码”落实疫情精准防控措施的通告》(第13号)等要求,为有效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健康和安全,稳妥有序恢复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结合疫情精准防控形势和要求,经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现就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开展的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活动前,根据参与人员规模和座位合理间距,研究制定好活动预案,科学安排采购活动场所,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在活动开始前做好场所的环境清洁、通风、消杀等准备工作,在场所内外设置提示牌;及时做好进场人员的体温监测、扫码验证、信息登记等工作。会议中每隔两小时通风一次。相关记录随采购项目档案一并留存备查。

  二、做好进场人员验证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限制投标(报价)人委派人数(每家供应商不得超过2人),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规模。凡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口罩并出示“锡康码”,采取“测温+扫码”进,“扫码”出。“锡康码”验证结果为红色或体温≥37.3℃的,严禁进场。《“锡康码”申领使用操作手册》详见无锡政府采购网首页“工作动态”栏,或者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政府采购(市级)“公示栏”。

  三、自觉服从现场管理。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预留进场核验时间,自觉服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安排,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自觉遵守会场纪律。进场人员应当自觉做好个人防护,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等。

  四、做好请示报告工作。采购活动进行中遇疫情相关特殊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市(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市(县)、区财政局遵照执行 。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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