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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阶段性减免企业缴费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本周政府采购值得关注的事

时间:2020-02-24 10:03 [ ] 浏览次数:

三部门:阶段性减免企业缴费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从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人社部、住建部、财政部等部门将联合采取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等措施,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和恢复生产。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财政部将通过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加大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力度、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使用结构调整奖补资金支持稳定就业、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等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在确保各项减免政策保质保量落实上,各级税务部门将通过加强对企业宣传辅导、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的配置、简化业务申报流程、算准核免款数、加强督办考核等方式,确保阶段性减免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每一户企业。在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方面,企业缓缴时将连续计算缴存时间,不影响职工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有贷款的缴存职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


两部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政采扶贫项目早实施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加快资金分配拨付、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保障年度扶贫项目实施、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工作部署。值得关注的是,在保障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方面,《通知》要求抗击疫情期间,具备开工条件的扶贫项目要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扶贫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加快采购进度,确保项目早开工实施见效。


山东:网上商城开通“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大厅”专区
山东省财政厅和政府采购中心近日在网上商城设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大厅”专区,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需求和供给信息的发布和查询服务。“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大厅”物资供需对接范围主要包括:口罩(医用口罩、N95口罩等)、手套(一次性手套、防化手套等)、防护装备(防护服、隔离服、防护眼镜、防护面具等)、消毒剂(酒精、含氯消毒剂等)、洗手液、喷雾器、测温仪等。各采购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可通过“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大厅”发布采购需求,供应方可根据采购需求提供相应物资和服务。山东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供应商进行管理,对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哄抬物资价格等行为的供应商采取约谈、屏蔽等管理措施,维护良好的采购秩序。


辽宁:疫情防控有关建设项目可实行“容缺办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出多项举措,确保在做好抗击疫情、安全生产工作前提下,支持推动建筑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开复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是企业开复工的首要任务,要采取成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小组、设置隔离观察区、实行封闭管理、做好人员排查、做好消毒处理、确保防疫物资充足等措施,严格开复工前疫情防控。在此基础上,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支持推动项目建设,特别是已具备冬季施工条件的重大项目,可按规定尽早复工,对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等事项重点安排、全力保障。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建筑施工许可审查,并加快施工手续办理,特别要加快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坚持特事特办,可实行“容缺办理”。


江西: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远程审批”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知》明确,各设区市要对疫情防控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重点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顺利进行。《通知》要求,江西各地要积极引导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江西省政务服务网登录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查看办事指南,开展线上申报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由项目单位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项目单位应尽量避免到实体窗口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宜。确需到实体大厅现场办理,预先电话预约,有效减少面对面办理时间。


浙江: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提出意见。《通知》要求,各采购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做到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执行、履约验收合理分工,事后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结果。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采购内容与疫情防控相关,且采用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等方式能够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鼓励采购单位通过线上平台采购。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项目到期,又无法按规定开展正常采购的,各采购单位可续签合同约定,由原供应商延续实施至我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续签合同应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通知》最后提到,鼓励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5%,供应商可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减少资金占用,切实降低交易成本。


四川:支持企业复工免投标保证金
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该省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五大事项: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做好采购组织管理、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以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通知》明确,除依法实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紧急采购外,对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采购的项目,可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澄清说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询问质疑等环节尽量选择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通知》明确,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采购人要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上海:十四举措引导疫情防控期间政采活动有序开展
上海市财政局于2020年2月14日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疫情防控有关措施要求融入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全面排查和防范各环节潜在的疫情防控风险。《意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及该市有关规定,结合该市实际情况,从严格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不断推动政府采购便捷高效运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四个方面提出了14条指导意见。
具体包括:(1)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责任。(2)继续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大力推行“不见面”办事。(3)对确需现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4)积极保障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5)科学合理制定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项目统筹规划、分类施策。(6)灵活运用政策规定,依法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添购方式解决紧急需求。(7)创新办事流程和工作方法,促进政府采购公共资源的集约使用,有效提高采购效率。(8)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友好协商,不得擅自解除。(9)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供应商及时获取商机信息。(10)优化完善政府采购流程,营造更加公平友善的竞争氛围。(11)对供应商实行费用减免,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12)加快办理保证金退还、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事项,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1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4)靠前服务、主动关心,积极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有利于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的各项制度改革。


广州:疫情期间,政府采购可自行选定相关领域评审专家
广州市财政局近日出台系列措施,对疫情期间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特别规定。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非紧急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对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可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确需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可优先按属地原则随机抽取。对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鼓励有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供采购文件,实行电子开评标业务。广州市财政局暂停现场受理相关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受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举报、政府采购投诉等相关工作。对政府采购项目提起举报或政府采购投诉的,供应商应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寄送举报文书或投诉书。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投诉处理审查会议,市财政局可酌情暂缓作出处理决定,并提前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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