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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0余个采购方面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失效等本周政府采购值得关注的事

时间:2020-02-17 09:47 [ ] 浏览次数:

财政部:10余个采购方面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失效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令),经过清理,103号令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96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24件,失效的财政规章3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521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248件。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有10余个,包括:
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4、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财库〔2013〕18号);
5、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6、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7、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76号);
8、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40号);
9、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10、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财库〔2002〕35号);
11、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等。


财政部公布现行有效规章 五个规范政府采购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7号。该公告公布了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经梳理,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有93个,其中规范政府采购的规章共有个5,包括: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5、《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财政部: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析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根据《通知》,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除规定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在规范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方面,《通知》规定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都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在规范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方面,《通知》规定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都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


住建部: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
住建部近日回复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函,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建立健全网上审批工作制度。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精简审批环节和手续,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全面提升网上审批服务效能。加强技术保障,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网入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和管理,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切实加强审批服务保障。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各类媒体,主动告知企业群众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理途径、方法和综合窗口咨询电话,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网上办理相关审批事项,适时对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广西:疫情防控期政采业务实施“不见面、少接触”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通知》明确提出,对于疫情防控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适用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非紧急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鼓励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窗口不再现场接待外来人员,暂停投诉举报、评审专家提交材料等所有政府采购业务事项的现场受理以及实地调查、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受理业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递投诉举报等材料,邮寄地址为涉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相应的同级财政部门。当日17点以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复查等会议以及调查取证工作的,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

内蒙古:疫情防控期间鼓励电子开评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非紧急采购与疫情防控不相关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或已经公示和确定开评标时间、非工作必须的采购项目,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通知》要求,工作必需(确有必要或确需开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确需开展的,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已具备采购项目电子化开评标条件的,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因其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并严格执行现场开标的疫情防控要求。电子卖场采购的,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线上业务办理,包括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在内的四类交易方式。


新疆:鼓励采取非现场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科学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做好政府采购活动场所防护、电子卖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按照《通知》,采购人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积极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做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对于政府采购活动场所的防护工作,《通知》指出,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采购活动场所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和经历登记等工作,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减少现场人数和加大座位间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代表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关于电子卖场的监督管理,《通知》明确,鼓励各级采购人对电子卖场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假借疫情哄抬价格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举报。经查实后,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河南:疫情防控期政采监管和相关业务网上办理
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河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相关服务业务网上办理。根据《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的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通知》明确,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相关服务业务网上办理。加强对网上商城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通知》提出,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质疑投诉材料不再书面现场提交,改为以PDF格式的电子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的)通过电子邮件递交(同时发送word文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暂停现场接收质疑投诉材料,改为通过电子邮件接收材料并答复、处理,电子文件内容及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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