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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05 09:58 [ ] 浏览次数: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锡委发〔2020〕16号),有效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紧急采购。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层转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锡财购〔2020〕3 号)执行。采购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做好对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文件和凭证等资料的管理,留档备查。

    二、关于延期开评标。已经公示和确定开标时间、非工作必须的采购项目,按照无锡市财政局《关于中止(暂停)政府采购项目现场开评标活动的公告》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按规定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并告知潜在供应商。

    三、关于必须采购的项目。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各采购单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备案后方可开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使用财政一体化系统、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政采云平台在线实施,相关文件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交换。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进口产品审批、省部属单位计划审核等需要线下办理事项,应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咨询沟通,线下一次性办结。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

的通知》(苏财购〔2020〕13号)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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