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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政采市场等本周政府采购值得关注的事

时间:2020-01-10 09:43 [ ] 浏览次数:

国办: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政采市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政采人关注的是,《实施条例》指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颁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方面,《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方面,《办法》还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陕西:4名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评审被警告
陕西省财政厅日前发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财办罚字〔2019〕7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对四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做出了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6月,侯荣理、刘星、刘源、宋惠君四位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在该项目资格性审查过程中,以供应商投标文件法人授权书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对该供应商按照废标处理。经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或”三个字应为瑕疵,不影响法人授权书的真实有效,4位评审专家对该供应商作出投标文件无效决定存在错误,剥夺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处罚决定书》指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广西: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再次扩大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对2016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予以重新修订,并于近日公布实施。该《目录》进一步扩大广西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修订后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其他事项等6大类一级目录。二级目录由原66款增加到69款。三级目录由原500项增加到707项,增幅41.4%。增加的内容集中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优抚、医疗卫生、旅游、公共安全、公共法律、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与公众息息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近年来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提出,需要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以及人民群众急需的公共服务事项均被纳入目录,由政府根据财力保障情况实施购买。同时,同步推进目录“减法”。一是删除因政策调整不适宜再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如删除“棚户区改造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建设”等原政策允许的工程项目;二是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强调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货物和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人员聘用和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等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防止政府购买服务的滥用和泛化,增加财政金融风险。


西藏:发布政采妨碍公平竞争清理情况 两大问题较突出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有关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要求各区直预算单位及各地市财政局在本单位、本区域对通知中列举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本次清理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将通过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问题,已要求招标文件删除该条款,并对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进行了清理;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问题,已要求招标文件删除该条款。

 

内蒙古: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买岗位”
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印发《关于禁止机关事业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买人、买岗位”,更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买人、买岗位”。正确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方式及程序等,在政府项目招标采购中,不得随意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作为前置条件。该《通知》规定,各地要及时废止与国家、自治区政策相抵触的地方规定、部门文件。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北京:三步实现交通等领域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本市勘察设计、交通、水务等领域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坚持服务高效、利企便民。全市各行业、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加快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推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公开透明、高效运行、竞争有序。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为市、区勘察设计、交通、水务等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供服务,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积极推动招标活动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努力实现“线上全公开、线下无交易”。《通知》公布了本次工作目标以及具体的实施步骤,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勘察设计、交通、水务等领域实现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即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审查、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投标担保、场地预约、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实现全流程电子化。

 

上海:对标世行指标改革 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1月2日,在上海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3.0方案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表示,针对2020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排名报告将新增加一个“政府采购”指标将持续政策改革。在增加透明度方面,上海将在规范招投标流程、修正提交文件、管理异常地价、公示中标项目、签署合同等8个方面出台更加具体的规定。在体现公正性方面,上海将对未中标的项目,书面告知原因(原来仅公告中标原因)。同时,上海将进一步完善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护。在提高效率方面,上海将明确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在10天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一步优化合同价款支付程序,大幅缩短招标人从收到发票到完成支付的时间。

 

重庆:出台13个管理办法  打造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
2019年12月30日上午,重庆举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改革”新闻发布会。有关人员在发布会上介绍,本次改革出台了13个配套管理办法,涉及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重点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进行了严格规范。13个管理办法如下: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全链条作出规范;
*《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采购当事人、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采购档案、质疑投诉、信息公告及其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范;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环节、交易过程、后期环节、监督管理等作出全过程规范;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出租及其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范;
*《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招标代理市场混乱、从业人员缺乏职业操守等问题;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评标专家专业性不够、不尽责履职和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重在解决评标方法不优、围标串标等问题突出的问题;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的违规发包问题;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诚实守信、信用信息共享不畅等突出问题;
*《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微腐败”等突出问题;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突出问题;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等突出问题。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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