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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通过等本周政府采购值得关注的事

时间:2019-10-17 09:42 [ ] 浏览次数:

国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通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一是更大力度放权。二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三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四是突出政务公开透明。五是严格责任追究。

 

 

住建部:将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 优化市场环境

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网站获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住建部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提出了意见,分别是: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强化保障措施。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

 

 

住建部: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其中,涉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的有如下几项:建企资质核准(新企业无资质的),不再提交“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改为承诺。建企资质核准,不再提交“申报业绩核查的证明”,改为承诺。建企资质简单变更,不再提交“企业章程”,改为承诺。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不再提交“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改为告知许可机关。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社保证明”,改为承诺。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不再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财政部:公布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

根据《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的要求,现将财政部2019年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公布如下: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泰百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鑫金泊顿资讯有限公司、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安信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方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青岛政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山东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21部委:促健康产业高质发展完善优质医疗健康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网站上获悉,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部署,加快推动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形成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产业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医疗保障局、银保监会、中医药局、药品监管局等21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制定了《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

《行动纲要》指出,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以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增加健康服务和产品供给,创新发展模式,强化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其中,“优质医疗健康资源扩容工程”提到,发展优质健康管理工作将由卫生健康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医疗保障局以及中医药局负责,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为普及健康管理的重要抓手,增加规范化的健康管理供给,重点增加慢性病、职业病高危人群健康体检、健康风险评估、健康咨询和健康干预服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和考核评价机制。

 

 

南:发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由于供应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举报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湖南省财政厅主动作为,近日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按照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的操作流程,对接收、审查、受理、调查、处理及文书的签收与送达等分章作了规定。《操作规程》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基础上,增加了质疑函形式审查程序和要件补证程序,质疑函形式要件不满足的,先对其质疑函形式要件进行答复,待质疑供应商补足形式要件后再对质疑函内容进行答复。《操作规程》中提供了32个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文本。这些范本中不仅有《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处理决定书》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使用的范本,还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撤销投诉申请书》等供应商在质疑和投诉活动中可使用的范本,作为各类主体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过程中的各种文书撰写的参考。另外还提供了关于《质疑函形式要件补证通知书》文本。《操作规程》还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供应商提交质疑函的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江苏:促进运用政府采购政策助力精准脱贫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联合省扶贫办印发通知,落实《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促进运用政府采购政策助力精准脱贫。江苏省财政厅要求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优先采购832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要求,确保支持政策取得实效。同时,江苏省财政厅还依托该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通经济薄弱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渠道,组织苏宁易购和京东商城销售该省12个重点帮扶县(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食堂、工会组织在经济原则下,通过网上商城优先采购。网络销售渠道实行“零收费”,除按商业原则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和运营服务费外,不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不向预算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江苏省财政厅还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拿出务实举措,形成工作全力,确保预留比例、网上商城、统计报备等工作落到实处,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持。

 

 

山东:78家医疗机构成立联合体 开展带量采购试点工作

10月10日下午,经山东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济南市政府联合召开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采购工作启动会,启动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采购工作,78家驻济医疗机构将先行选择20种药品、15种低值耗材,开展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据了解,此次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采购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政府组织、联合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组织78家驻济医疗机构成立药品和耗材采购联合体,先行选择阿莫西林、二甲双胍

等20种药品,输液器、留置针等15种低值耗材,开展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探索建立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药品耗材采购新机制,切实降低药品和耗材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南京:诚实守信医疗卫生主体享有政府采购优先权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医疗卫生行业诚信自律,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信用办《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信用办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医疗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将医疗卫生信用分类从高到低分为“诚实守信”(A级)、“信用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较重失信”(D级)、“严重失信”(E级)等五类。对诚实守信(A级)的信息主体,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先办理医疗卫生行政许可、享受容缺受理等优惠措施;(二)除有因检查外,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三)优先推荐医疗卫生评先评优,荣誉称号的推选;(四)优先推荐参与有关标准规范制定等相关科研项目;(五)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科技计划立项、人才选拔培训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或重点推荐对象;(六)其他鼓励性措施。

 

 

宁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标准发布

近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规范》标准发布,实现了该领域高标准、全流程、多维度的信息公开,以进一步提升其监督管理、网上交易、信息公开等服务标准化水平。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个副省级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的地方标准。据悉,新规在信息分类、公开主体、公开要求、公开程序、证实方法、资源保障等8个方面标准作了详尽规范。据悉,该标准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招标文件预公示。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将招标文件进行预公示,潜在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中不合理不公平条款提出修改建议,招标人采纳合理建议后再发布招标公告。此举可大大减少因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条款引起的招投标质疑投诉。新规同时公开了法律法规未规定公开,但是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极其关注的招投标信息,如公开技术标专家打分情况、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奖项荣誉业绩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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