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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时间:2019-09-23 16:56 [ ] 浏览次数:

市各预算单位,各市( 县)、区财政局, 各采购代理机构,部、省属驻锡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苏财购〔201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清理报送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列明的重点清理和纠正问题,逐条进行排查、清理、纠正。

  重点清查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等妨碍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自2019年9月1日起,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的,一律不得采用入围方式确定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市各预算单位负责梳理本单位的清理情况,由各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各区财政局负责统计报送本地区清理情况。请于2019年9月27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与《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或做法清理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书面盖章反馈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电子版请发送至处室电子邮箱)。

  二、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着力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环境,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外,不得在任何阶段以任何方式阻挠、限制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公正,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保障残疾人权益、激励自主创新、支持脱贫攻坚等政策功能,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按规定进行需求公示。

  科学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模板,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排查、清理实施差别、歧视待遇的不合理条款,确保采购文件编制的合法、合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健全质疑处理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和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

  部、省属驻锡单位实行属地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无锡市政府采购规范做好采购计划申报、项目委托、采购实施、信息公开等工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属地采购项目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无锡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锡财规〔2018〕3号)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

  三、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各市(县)区财政局要按照交易、监管一体化要求,统筹考虑、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政府采购“全市一张网”建设,实现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全品目、全方式、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全市范围内的数据共享、信息同步、互联互通,进一步构建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联系人:朱  渝;电话:0510-81822289;

  传真:0510-81822290;电子邮箱:wxczjzfcgglc@sina.cn。

  附件:1.《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苏财购〔2019〕40号)

        2.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或做法清理情况汇总表

  

无锡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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