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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号)

时间:2019-08-02 10:24 [ ]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体育器材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WXDSCG2019-2)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泰州凌云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泰州市凤凰街道泰白路200号

被投诉人1:无锡科技职业学院,通讯地址:无锡市新锡路8号

被投诉人2:无锡东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B1栋612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本机关,要求重新确定中标人,投诉事项如下:1、评审过程中未考虑投诉人小微企业6%的价格扣除因素。2、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所提供的地胶和乒乓球台与中标单位提供的均为同一产品,所提供的地胶样品相同;与中标单位承诺的质保期相同;羽毛球架和电动液压篮球架所需的资格认证评分要求资料投诉人已全部提供。基于上述两点原因,投诉人对中标结果存疑,要求重新确定中标人。

本机关依法受理和审查,并于2019年8月1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锡新财购决〔2019〕第2号)。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

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单位的质疑函后,于2019年7月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复评,并对投诉人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复评结果为:中标结果不变。根据复评结果被投诉人于2019年7月1日对质疑进行了书面回复。

本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组织该采购项目复评过程论证。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原评标委员会复评意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关于小微企业价格折扣的评判是正确的,复评结果公正、合理,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综合上述情况,本机关认为:

1、评标委员会在现场评审过程中给投诉单位49.89分的价格分是错误的,复评中考虑了投诉单位小微企业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价格分调整为50分满分,重新评定的结果不影响中标结果的改变。

2、原评标委员会复评意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关于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的评判是正确的,复评结果公正、合理,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3、投诉单位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因此,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泰州凌云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投诉。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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