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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002号)

时间:2019-07-18 16:08 [ ] 浏览次数:

  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锡山区采购中心关于环保局水质监测仪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SZFCG(G)2019006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承德万仪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  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平台村三组

  被投诉人: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

  住  址:无锡市锡山区迎宾南路19号

  被投诉人: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

  住  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中路97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5月23日向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后认为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诉具体内容:评标因素未量化、开标前要求取得授权、业绩与项目需求不相对应、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和差别待遇,排斥外地企业、以特殊参数控标,限制竞争。要求:依法纠正违法行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重新组织招标;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未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函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机关依法受理和审查,并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锡财购决〔2019〕2号)。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

  (一)5月24日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接到质疑函。5月31日,出具书面质疑答复,并于当天按照质疑函提供的(并经短信再次确认)邮寄地址进行了投递,同时向质疑函提供的联系电话“13932468324”发送了快递单号。6月3日,物流信息显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创意园公司”已签收。据此,本机关认为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函作出了书面答复,并依法进行了送达。投诉人所称的“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与事实不符。

  (二)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具体内容与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一致,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在质疑回复函中已回复,投诉人并未对锡山区采购中心的书面答复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章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之规定,不符合提起投诉条件。

  根据投诉书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驳回承德万仪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

   2019年7月18日

  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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