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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001号)

时间:2019-07-18 16:07 [ ] 浏览次数:

  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锡山区采购中心关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在线仪采购及安装项目的二次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SZFCG(G)2019004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承德万仪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  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平台村三组

  被投诉人: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

  住  址:无锡市锡山区迎宾南路19号

  被投诉人: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  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南路区间横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后认为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诉具体内容:以特定证书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和歧视待遇、以指定机构出具的证书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和歧视待遇、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不合法、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开标时间。要求:依法纠正违法行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重新组织招标;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未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函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机关依法受理和审查,并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锡财购决〔2019〕1号)。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

  (一)5月21日,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5月22日,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该项目采购暂停公告。5月24日,出具书面质疑回复函,并于当日按照质疑函上注明的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进行了投递。5月25日至5月27日,快递公司先后三次投递不成功,后退回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5月28日,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针对质疑内容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更正公告。据此,本机关认为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函作出了书面答复,并依法进行了送达。投诉人所称的“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与事实不符。

  (二)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具体内容与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一致,无锡市锡山区采购中心在质疑回复函中已回复,并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予以更正。投诉人并未对锡山区采购中心的书面答复和更正公告内容提出异议,而仍对原公告内容进行了投诉。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章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之规定,不符合提起投诉条件。

  根据投诉书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驳回承德万仪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

   2019年7月18日

  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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