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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2号)

时间:2019-06-12 18:50 [ ]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房地产交易涉税评估定点服务机构”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CGZX2019-002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1: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珠江路88号B座2401室。

  投诉人2:江苏象仁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806室。

  投诉人3: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集中区B-106号。

  被投诉人1: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

  被投诉人2: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住所:无锡市解放东路82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本机关,投诉事项如下:1. 评审组对“常驻”解释为:项目组服务人员在无锡缴纳社保,或常驻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在无锡分公司,自行定义“常驻”概念,并以此为理由直接确认无效标书,在程序上存在不合理及不合法。2、评审组成员吴念东现任无锡中证悦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悦通公司”)董事及实际控制人,中证悦通公司与江苏象仁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公司同在“无锡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吴念东理应遵循同业竞争回避原则进行回避而未回避。因此,请求重新组织评审组进行审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给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一)评标委员充分考虑了评估工作的日常化、及时性需要和行业管理要求,将“常驻无锡市区”要求分解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1. 项目组人员在无锡市缴纳社保;2. 常驻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在无锡分公司;3.提供其他证明其常驻无锡的有效证明材料。此种认定能够有效保证本次政府采购目的的实现,而投诉人在投诉事实与理由中遗漏了市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中对“常驻”人员的第三种认定情形,即提供其他证明其常驻无锡的有效证明材料,未全面客观反映事实情况,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对“常驻”的认定情形不公平公正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中证悦通公司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吴念东认为其与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利害关系,在利害关系回避《声明函》上签了字。投诉人投诉评审组成员吴念东的回避问题,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江苏象仁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诉。

  2019年6月12日

  无锡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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