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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6 13:4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各设区市、县(市)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就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

  四、全省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创新方式,多渠道、广覆盖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要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增进办税便利;要密切跟踪执行情况,加强统计核算,深化效应分析;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实施考评督查,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五、各地要积极收集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税政处和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pdf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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